一、事項內容:
對(dui)我(wo)市范圍內限制進(jin)口類可作原料的廢物(wu)進(jin)口申請(qing)進(jin)行(xing)初審(shen),并(bing)提(ti)出(chu)審(shen)查(cha)意見(jian)。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發布)第二十五條;
2、國家環保部《關于限制進口類廢物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7月23日);
3、《廢(fei)物進口環(huan)境保護管理(li)暫(zan)行規(gui)定》(1996年3月1日國(guo)家(jia)環(huan)境保護部(bu)、對(dui)外貿易經(jing)濟合作部(bu)、海關總署、國(guo)家(jia)工商(shang)行政管理(li)局、國(guo)家(jia)進出口商(shang)品(pin)檢驗局)。
三、條件:
1、申請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并具備符合規范要求的加工、利用進口廢物的能力;
2、申請單位必須是直接從事廢物加工利用的單位,申請進口的廢物必須是列入《限制進口類可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中的廢物;
3、申請單位必須符合國家、省和深圳市規定的技術規范要求,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污染防治設施經區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
4、申請進口廢五金(jin)類的企業(ye)必須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zhu)管部門當年核(he)定(ding)的定(ding)點加工利用單位(wei)。
四、申請材料:
1、《限制進口類可作原料的廢物進口申請書》;
2、《進口廢物環境風險報告表》;
3、有效的年檢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或副本;
4、廢物利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廢物進口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6、廢物進口單位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7、廢物出口者境外供貨商注冊證書復印件;
8、首次申請的,還必須提供有效的加工利用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文件和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資料;
9、再次申請的,必須填寫上次(一年內全部)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號、有效期、批準數量和實際進口量(附上批準證書海關登記聯的復印件),填寫《進口廢物處置情況記錄表》,說明廢物拆解后各種成分去向,并提供與不可利用廢物處置單位簽訂的合同復印件。提前兩個月以上申請的,須提交上次廢物進口批準證書原件;
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一(yi)式三份。
五、申請表格:
《限(xian)制進口(kou)類可(ke)用作原(yuan)料(liao)的廢(fei)物進口(kou)申(shen)請書》。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zhen)市(shi)人居環境委員會。
七、決定機關:
深圳市人居(ju)環境委(wei)員會。
八、程序:
1、申請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擬進口的廢物及其運輸、貯存和加工利用過程中的環境風險進行評價。其中,屬首次申請的,須經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同意后,評價單位方可進行風險評價。
2、申請(qing)單(dan)位持《限制進(jin)口(kou)類可作原料的廢物(wu)進(jin)口(kou)申請(qing)書(shu)》、《進(jin)口(kou)廢物(wu)環境風險報(bao)告表》和其他材料向深(shen)圳市(shi)人居(ju)環境委(wei)員會提出申請(qing),深(shen)圳市(shi)人居(ju)環境委(wei)員會簽署(shu)意見后報(bao)廣東省(sheng)環境保護廳。
九、時限:
自(zi)受理申(shen)請(qing)之日(ri)(ri)起(qi)十個(ge)工作日(ri)(ri)內。
十、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書面批(pi)復,一年(nian)內有(you)效(不跨年(nian)度)。
十一、法律效力:
申請人經深圳市人居(ju)環境(jing)(jing)委員(yuan)會(hui)審批同意(yi)并簽署(shu)意(yi)見后方可(ke)報省環境(jing)(jing)保護廳審查。
十二、收費:
無。
十三、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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