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內容:
準許建設項目環境(jing)保(bao)護設施投入生產或使用(即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jing)保(bao)護驗收)。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三)《廣(guang)東省建設項目(mu)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04年7月29日廣(guang)東省第(di)(di)十屆人民(min)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di)(di)十二(er)次(ci)會(hui)議第(di)(di)二(er)次(ci)修正)第(di)(di)二(er)十二(er)條。
三、條件:
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方予許可:
(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二)排(pai)(pai)放(fang)(fang)污(wu)染物達到國家或(huo)地(di)方規定的排(pai)(pai)放(fang)(fang)標準(zhun)和排(pai)(pai)放(fang)(fang)總量要求。
四、申請材料:
1、《深圳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原件一式3份,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
2、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復印件5份);
3、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方案及竣工工藝流程圖(復印件5份);
4、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監測報告(復印件5份);
5、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復印件5份);
6、污泥及其它危險廢物委托深圳市有資格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處理的合同(復印件5份);
7、環境保護設施及廠(場)區的管網圖(應包括廠區雨污分流、處理站位置、總排放口位置等情況)(復印件5份);
8、車間主要產生污染的設備平面圖和主要生產線的位置及數量(復印件4份);
9、《排污口登記證》(2份);
10、在線監測儀(yi)器的驗收資料(復印件(jian)1份(fen))。
五、申請表格:
申請(qing)人需(xu)填(tian)寫《深圳(zhen)市建設項目竣工環(huan)境保護驗(yan)收申請(qing)表(biao)》(見(jian)附表(biao)),該表(biao)格可到深圳(zhen)市行政服務大廳(ting)人居(ju)環(huan)境委員(yuan)會辦事窗(chuang)口免費領取(qu),也(ye)可在深圳(zhen)市人居(ju)環(huan)境委員(yuan)會信(xin)息網()上免費下載。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shen)圳市人(ren)居環境委員會。
七、決定機關:
深(shen)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hui)。
八、程序:
申請(qing)人遞交申請(qing)表(biao)和相關(guan)材料后(hou),深(shen)圳市人居環(huan)境(jing)(jing)委員會在規定的(de)時限(xian)內(nei)對(dui)申請(qing)單(dan)位環(huan)境(jing)(jing)保(bao)護設(she)施(shi)運(yun)行(xing)情況(kuang)、污(wu)染物處理情況(kuang)進行(xing)現場驗收(shou),驗收(shou)合(he)格(ge)的(de),作出通過環(huan)境(jing)(jing)保(bao)護竣(jun)工(gong)驗收(shou)的(de)書面批復,建設(she)項目主體工(gong)程和環(huan)境(jing)(jing)保(bao)護設(she)施(shi)投入(ru)正式生產使用。
九、時限:
自受理申(shen)請之(zhi)日(ri)起20個工作日(ri)內完成(cheng)環(huan)境保護設(she)施竣工驗(yan)收。
十、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予以許可后核發環(huan)境(jing)保護竣工驗收(shou)決(jue)定書,無(wu)有效期。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許可(ke)后(hou)建設項(xiang)目主(zhu)體和環境保護設施(shi)方可(ke)投入正式生產和運行(xing)。
十二、收費:
無。
十三、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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