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內容:
準許(xu)生產經(jing)營活(huo)動中向環境排(pai)放廢(fei)水、廢(fei)氣、廢(fei)渣、粉塵、惡臭、噪聲(sheng)、振動、放射(she)性等污(wu)染(ran)物。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第十五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條;
(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04年9月24日廣東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十八條;
(四)《深圳經濟(ji)特區環境保護條(tiao)例(li)》(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di)二屆人民(min)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yuan)會(hui)第(di)三(san)十八次(ci)會(hui)議(yi)修正)第(di)十三(san)條(tiao)。
三、條件:
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方予許可:
(一)申請單位經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和驗收;
(二)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三)已建成投產的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過污染物排放濃度(強度)控制指標和允許排放總量的,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已建成投產的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超過排放濃度(強度)控制指標和允許排放總量的,發給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經驗收合格的,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發證,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自行失效;
(四)規(gui)定企業排放口(kou)數量,原(yuan)則上規(gui)定一個企業只許設立一個排污口(kou)。
四、申請材料:
(一)《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與變更申報表》(原件2份);
(二)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和驗收的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由(you)法定監測機(ji)構(gou)出具的(de)(de)證明申請單位排(pai)放的(de)(de)污染物,符合(he)排(pai)放濃度(du)(強度(du))控(kong)制指標和(he)允許排(pai)放總量(liang)的(de)(de)監測報告和(he)材(cai)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申請表格:
申(shen)請人(ren)需填寫《全國排放污染物申(shen)報登(deng)記與變更申(shen)報表》(見附表),該表格可到(dao)深(shen)圳(zhen)市(shi)(shi)行政服務(wu)大廳(ting)深(shen)圳(zhen)市(shi)(shi)人(ren)居環境(jing)委員(yuan)會辦事窗口免費領(ling)取,也可在(zai)深(shen)圳(zhen)市(shi)(shi)人(ren)居環境(jing)委員(yuan)會信息網()上(shang)免費下載。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七、決定機關:
深(shen)圳市(shi)人居環(huan)境(jing)委員會。
八、程序:
申(shen)請(qing)人向(xiang)深圳市(shi)人居(ju)環境委(wei)(wei)員(yuan)會遞交申(shen)請(qing)材料——深圳市(shi)人居(ju)環境委(wei)(wei)員(yuan)會核(he)準——申(shen)請(qing)人領取(qu)排污(wu)批復文件。
九、時限:
自受(shou)理申請之(zhi)日(ri)起15日(ri)內。
十、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予(yu)以許可后核發《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有(you)效期(qi)最長(chang)不(bu)(bu)超過5年;核發《污染物臨(lin)時排污許可證》的(de)有(you)效期(qi)最長(chang)不(bu)(bu)超過1年。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排污(wu)許可后方可在經(jing)營(ying)活動中向環(huan)境排放(fang)污(wu)染物。
十二、收費:
無。
十三、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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